閩師財〔2019〕2號
關于印發《福建師范大學因公借款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單位:
經學校2018年第19次校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將《福建師范大學因公借款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師范大學
2019年1月22日
福建師范大學因公借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因公借款管理,規范校內單位、教職工對學校的借款行為,保證因公借款及時核銷,提高會計核算質量,保障學校財務工作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政府會計準則》《政府會計制度》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因公借款是指學校在日常經濟活動中暫付給單位或個人的各項公用開支的款項,包括暫付工程進度款、儀器設備購置款、材料款、出國差旅費及訪學生活費等。
第二章 辦理原則
第三條預算控制原則。借款須有經費來源,并嚴格按經費預算用途辦理相關借款業務。
第四條專款專用原則。借款必須一事一借、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第三章 辦理要求
第五條借款經辦人僅限學校在編在職(含人事代理)教職工。
第六條申請借款業務須附相關證明材料(如合同、借款原由等),并由經辦人簽字、學院(部處、中心)領導簽批并加蓋單位公章。若為科研項目的,還須項目負責人審核簽字。
借款沖銷時應提供合同書原件等證明材料。涉及分批付款的,須提供分期付款進度表(見附件1)。
第七條借款經辦人校內跨學院(部處、中心)調動、調離學校或辭職及退休前,必須沖銷或歸還其經手的所有借款。如果確實因特殊情況暫時無法核銷的,經所在學院(部處、中心)主管領導批準,可由本單位其他教職工確認轉辦,并報學校財務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因公借款核銷時限
第八條各項借款必須按規定時限核銷,具體時限如下表:
序號 | 借款 內容 | 借款應提供的材料 | 核銷時限及應 提供的材料 |
1 | 出國(境)進修、訪學 | 出國(境)審批表復印件,并按相關職能部門審批金額辦理借款(限生活費)。 | 應在回國(入境)之日起一個月內核銷。 憑出國(境)審批表原件、訪學通知原件、往返機票、出國(境)當日匯率表及出入境記錄復印件等相關材料核銷。 |
2 | 舉辦會議、培訓 | 會議、培訓預算審批表、會議通知復印件。 | 會議、培訓結束后一個月內核銷。 憑會議培訓通知原件、簽到表、決算表、發票等相關材料核銷。 |
3 | 出版費 | 辦理借款時提供出版合同復印件。 | 應在辦理之日起一年內核銷。 核銷時提供出版合同原件及發票等相關材料。 |
4 | 投標 保證金 | 原則允許金額達1萬元以上的辦理借款。辦理借款時須提供招標文件復印件。 | 開標后一個月內核銷。 核銷時提供招標文件原件等相關材料。 |
5 | 物資采購(含國內設備) | 合同約定驗收合格后付款的(除網上超市采購外),不予借款,憑驗收單、發票(100%金額)、固定資產增加單、合同原件、會議紀要等相關材料辦理支付手續。 合同約定分期付款及網上超市采購,憑分期付款進度表、會議紀要、合同復印件等相關材料辦理借款手續。 | 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辦理核銷。 核銷時提供驗收單、發票(100%金額)、會議紀要、固定資產增加單及合同原件等相關材料。 |
6 | 進口設備采購 | 合同約定驗收合格后付款的,不予借款,憑驗收單、發票(100%金額)、會議紀要、固定資產增加單及合同原件等相關材料辦理支付手續。 合同約定分期付款的,憑分期付款進度表、合同復印件、會議紀要等相關材料辦理借款手續。 | 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辦理核銷。 核銷時提供驗收單、發票(100%金額)、會議紀要、銀行外匯單、固定資產增加單及合同原件等相關材料。 |
7 | 維修 工程 | 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款的,不予借款,憑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合同原件、發票等相關材料辦理支付手續。 合同約定需支付進度款的,憑合同復印件、分期付款進度表、工程款支付申請單等相關材料辦理暫付手續。 |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辦理核銷。核銷時提供驗收單、合同原件、固定資產增加單、發票等相關材料。 余款根據工程結算審核報告、發票(結算審核數扣除已付工程款)、合同復印件、工程款支付申請單等相關材料支付(扣除質保金)。 |
備注:1萬元(含)以上的采購需簽訂采購合同,納入招標范圍的須履行招標程序。
第九條國內差旅費、版面費、測試加工費、協作費、1萬元以下投標保證金、100萬元以下的維修工程款原則上不予辦理借款。
第五章 因公借款的管理
第十條預借發票業務視同借款管理,款項必須在開票所屬自然年度(即公歷年度)內到賬。
凡預借發票的,經辦人、學院(部處、中心)主管領導、項目負責人等應督促款項及時到賬。
第十一條各學院(部處、中心)主管領導、項目負責人對借款負主體責任。應對借款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督促及時辦理核銷手續。
第十二條借款實行一借一報,一借一清。
第六章 因公借款逾期的處理
第十三條借款不按規定時限核銷的,經相關部門催報仍未核銷的,按照“前賬不清,后賬不借”的原則,學校財務處將暫停借款經辦人辦理新的借款業務。若同一項目的借款超過最長核銷期限達三筆以上的,原則上將凍結該項目的借款業務。
第十四條涉及出國(境)進修、訪學、出版費、投標保證金借款業務不按規定時限核銷借款的,經相關部門催報仍未核銷的,學校財務處從借款人薪資中扣還。
每月薪資留足福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費用外,全部予以抵還借款,直至扣足借款額或辦理核銷借款手續止。
第十五條預借發票業務的,在開票所屬自然年度(即公歷年度)內未到賬的,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學校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1
分期付款進度表
日期 | 金額(元) | 經辦人 | 審核人 |
附件2
工程款支付申請單
(單位) :
我單位工程(招標文件編號 )
單位工程情況介紹(施工單位據實填寫)
經現場管理單位審核后,工程已完成 工程量,現申請按合同規定支付我方工程進度款的%。
施工單位(章):
施工隊負責人:
日 期:
現場管理單位管理意見:
現場管理(監理)單位(章) :
現場管理人員(監理) :
日 期 :
建設單位意見:
福建師范大學學校辦公室 2019年1月22日印發